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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臺科技大學安全與防災科技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

中臺科技大學安全與防災科技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

文件編號:MBR401
980820 所務會議通過

第一條學位授予
本所碩士班符合畢業資格者,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工學碩士(Master ofEngineering, M.E.)。
 

第二條修業年限
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。入學身分為在職生者,未在規定修業期間修滿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,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。
 

第三條學籍

一、依本校教務會議決議,本校學生不得具有雙重學籍身份,經查出將勒令退學。
二、考取本所新生若同時具大學學籍者,需大學或研究所擇一修習,若選擇本所就讀,註冊時需繳交大學退學証明。
三、本細則未規定部份,依中華民國教育部學籍法規定辦理。
四、在職生需繳交服務證明(同意報考之服務單位),如有變動情形,應隨時向就讀學校報備。
五、就讀期間因特殊原因,可辦理休學,最多可辦理二次,一次最多為一學年,休學辦法同大學部。

第四條學分及課程

一、本研究所學生需修滿30 學分(含碩士論文6 學分)且各科成績須達70分以上始為及格,並通過碩士論文口試方得畢業。
二、以同等學歷(如五專、二專、三專、或高考身份)或非相關科系畢業考入本所者,得由所長及兩位專任教師審查,決定需補修之大學相關課程。
三、前述之補修課程學分,其成績必須達70 分以上始為及格,不及格者須再重修。其修得之學分及成績只予備查,不列入研究所畢業學分內計算。
四、『補修課程單』填妥後,須於註冊入學後兩週內送本所與本校課務組及註冊組辦理。
五、學生第一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少於二學分,最多不超過十五學分。第二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學分,至多不得超過十三學分。
六、依規定修完本所所開之必修課程。
七、本所所開必、選修課程及學分,得經所務會議開會決定後,送教務會議通過。

第五條上課及請假規則
本所學生因事或因病無法上課或參加考試時,其請假辦法依中臺科技大學學生規則辦理之。
 

第六條延聘論文指導教授相關規定

一、本研究所論文指導教授,以本所專任及合聘教師為原則。
二、每研究生之指導教授以一人為原則,最多不超過兩位。
三、學生應於第一學期結束前填具『指導教授同意單』,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送所辦公室彙整造冊。
四、學生因特殊原因須更換指導教授時,應填具『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』及『碩士班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聲明書』,經會知原任指導教授,並獲新任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送所辦公室彙整。

第七條論文審查二階段及其相關規定

一、第一階段:於第二階段口試前6 個月提出論文題目及構想(論文構思與架構報告)。
二、第二階段:學位論文口試,論文審查委員即為學位考試委員。

第八條學位考試申請及其相關規定

一、碩士學位候選人申請資格
       (一)修畢課程與學分者(含當學期所修學分)。
       (二)註冊在學者。
       (三)已完成第一及第二階段論文審查者。
       (四)論文初稿已完成並經指導教授同意者。
二、學生申請學位考試者,其所撰論文及其摘要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,應於預定考試日期內繳交歷年成績表、論文初稿(含摘要)、學位考試申請書,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,送請教務處轉呈校長批准。
三、學生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數(含當學期所修學分)方得辦理學位考試。其辦理期限,原則上依本校行事曆所訂期間內舉行。但第一學期最遲於一月前,第二學期最遲於七月,通過學位考試。
四、碩士學位考試以論文口試方式進行,必要時得舉行學科考試。
五、碩士學位考試委員,除對本所學生所提論文學科、創作、展演或技術性
        報告有專門研究外,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       (一)曾任教授、副教授者。
       (二)曾任中央研究院或研究機構研究員、副研究員者。
       (三)具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者。
       (四)屬稀有性、特殊性學科,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。
    第三與第四款之提聘及認定標準需經所務會議通過。
六、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,若有共同指導教授者,其口試委員應有五人,其中校外委員人數至少為三分之一(含)。考試時,由委員之一擔任召集人,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,但不得擔任召集人。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校長遴聘之。
七、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學位考試須有校外委員至少三分之一(含)以上出席,且出席委員在三人(含)以上出席,始得舉行。
八、學生之論文(含摘要),需用中文或英文撰寫,摘要部分應含中、英文。曾經用以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,不得重複提出。所提之論文(含摘要)應於考試十天前分送各考試委員審閱。
九、本所學生之畢業論文要依論文格式規定撰寫,打字印刷並裝訂完成,口試後論文需修改部份,依口試委員建議,確實修訂之,並經指導教師審閱簽名後,繳交論文六冊及摘要電子檔。

第九條口試及申請

一、申請期間:每年5 月1 日至5 月15 日或11 月1 日至11 月15 日。
二、口試期間:每年6 月1 日至7 月31 日或12 月1 日至隔年1 月31 日。
三、畢業典禮當天不得安排口試。
四、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,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舉行學位考試時,應於學位考試日一週前,由所屬所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。(中臺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二條)
五、口試於提出申請後一個月舉行,務必詳填口試確定日期、時間及口試題目(請考生先行與所有口試委員確定時間、日期),將申請表格送交研究所辦公室後不得再作修正,本所將對於提出申請之學生及論文口試委員名單,送請教務處轉呈校長批准後,即可進行聘書寄發、教室安排、及口試評分表、口試結果通知書之製作。

第十條畢業及相關規定

一、學位考試成績,以七十分為及格,一百分為滿分,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,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,以不及格論,評定以一次為限。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,再不及格者以退學論處。
二、通過學位考試之學生,應於考試通過後將論文全文電子檔繳交送所辦公室,並於一個月內將修正之論文六冊(含摘要)繳送所辦公室與教務處彙轉圖書館暨教育部指定單位典藏。

第十一條提前畢業辦法
凡本所學生擬提前畢業,除需修滿本所所規定之必修課程及學分外,在學期間需有論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國內外SCI 排名內雜誌。
 

第十二條本修業辦法未盡事宜,依教育有關法令與本校相關規章辦理。
 

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院務會議呈報教務會議,通過後施行,
 

修正時亦同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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